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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成戴金强律师应邀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讨生授课_案子_欺诈_行为(常州大成律师事务所戴金强)

原标题:大成戴金强律师应邀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讨生授课

2023年10月28日晚,大成高档合伙人戴金强律师应邀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讨生授课。

该次授课主题为《简谈以培训为名的欺诈案子的罪与罚》。

讲座中,戴金强律师介绍了其本年一月份承办的北京某公司以培训为名,公司出售人员用“话术”引诱被害人花钱买证、买课程

被控欺诈罪的严峻案子。该案涉案人员抵达450余人,涉案金额抵达3亿余元。

经过对案子实际的实际收拾,戴金强律师逐步引导同学们对案子中存在的许多疑问进行分析,如:1 、公司出售人员在出售证书、课程时是不是存在欺诈行为;2 、公司出售人员的话术能否使别人发生或坚持差错知道;3 、被害人有没有施行处置(或)交给工业行为;4 、行为听(公司)是不是获得或许使第三人获得工业;5 、被害人是不是遭受了工业丢掉;6 、用话术欺诈出售行为和资产转移的成果之间是不是具有因果联络。

在介绍结案情和分析疑问后,戴金强律师关于案子实际偏重说明欺诈罪的根柢规划,即:施行欺诈行为→使别人发生或坚持差错知道→别人由此施行处置(或)交给工业行为→行为听获得或许使第三人获得工业→被害人遭受工业丢掉 →欺诈行为和资产转移的成果之间有恰当因果联络。

经过对案子实际和有关疑问的分析,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则,对照欺诈罪刑法理论上的根柢规划,同学们对以培训为名的欺诈案子的罪与罚有了更清楚的知道和判别。

关于以培训为名的欺诈类案子一般受害人数许多,影响广泛,社会损害性更大,从违法的三个特征,即:刑事违法性、法益损害性、应受赏罚性视点思考,统筹到刑法谦抑性特性,戴金强律师也认为对组织、策划、指挥的主犯,以及各部分主管及单个骨干成员,应当依法科罪处置,对仅是获得合理薪酬酬劳的一般参加人员,不主张扩展化追查刑事责任。

戴律师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交流,就同学们关怀的疑问逐个回答,打开谈论。

同学们共同认为这次讲座使他们收成颇丰,不只对案子分析的必备常识有了更深化的晓得,还拓宽了视界。同学们热切等待戴律师再次授课。

律师简介

戴金强 高档合伙人

大成我国区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

北京大成(常州)律师事务所刑作业务部主任

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作业务委员会委员

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一批140名刑事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

常州市律师协会评选的首届“优良刑辩律师”回来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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